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东农资字〔2022〕15号),根据《东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东农科字〔2022〕27号)、《东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农资字〔2022〕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使用权在学院的所有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为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学院将所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和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有效开展,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实验室、仪器管理员“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筹管理,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协调、部署、审议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院负责对所有仪器设备统筹管理,包括:场地
及配套设施的规划、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管理等共享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仪器管理员负责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维护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制作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等。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原则上除教学工作外,各类用户均应有偿使用。
第九条 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收费标准,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分为校内价格、校外价格及院内价格。
1.校内价格参考成本包括:实验材料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
2.校外价格在校内价格基础上参考成本还应包括:实验用水用电消耗费用、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等;
3.院内价格:可在校内价格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优惠幅度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审议确定,但不得低于校内价格的50%。
第十条 收费明细及发票的开具
(一)用户可凭账户密码登录学校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站,下载测试收费明细;
(二)校外测试用户由学校提供测试发票,发票开具方式以财务处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共享服务收入的分配及用途
主要用于设备运行、维修维护(单项实际发生费用在2万元及2万元以下)、升级改造、学院共享平台体系建设、从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人员津贴和研究生助管工资以及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第十二条 人员配备及管理办法
(一)人员配备。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若本院职工或研究生独立上机操作,必须具有使用相关仪器的资格并提前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预约制度。
1.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必须在学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和学院仪器使用预约群提前预约。其他仪器设备必须在学科仪器使用预约群中预约。
2. 仪器设备使用前后,必须在《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东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进行完整登记。对于使用频率较高的大型仪器设备将另配预约白板,方便师生查看预约情况及使用。
3. 如出现未预约就使用仪器或使用后未在记录本上登记的情况,一经发现停止使用仪器权限一周,发现超过两次取消其各类评优资格。
(三)使用制度
1. 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所有实验使用的耗材均需使用人自备。
2. 如因仪器设备使用人不正当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毁坏的,应由使用人与其指导教师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检查、督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检查、督查重点
(一)针对学院共享平台安全管理及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常规检查、督查。
(二)针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高温高压危险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三)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整体部署,对学院共享平台重点危险源进行集中安全检查、督查。
第十四条 检查与整改
(一)学院负责成立检查组,对学院共享平台管理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抽查、督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备案。
(二)实验室对仪器设备共享情况不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如实记录自检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能自行整改的立整立改,不能及时自行整改的,须及时上报学院。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考核评价,结合学校反馈的实验室考核成绩结果,作为学院年终考核及津贴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对管理不到位及存在严重隐患的,如屡督不改、整改不到位的,学院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对问题严重并已引发严重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针对管理上的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共享服务收入,其使用由学院领导小组予以监管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植物保护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植物保护学院
2024年11月15日